本案例中,该司客服人员2021年曾多次通知Z女士缴纳保险费,但Z女士说现在投资一个项目需要大笔资金,等有钱了再来复效,直到2022年2月才办理了复效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不料4月被保险人Z女士被确诊为恶性肿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故该案复效后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人仅向其支付所交保费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末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