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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十大骗保案之“酒驾顶包害人害己”及罪刑探讨
时间: 2018-12-28 09:10  

骗保及罪刑探讨
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原因引起的顶包类“软欺诈”中,肇事者一方面不敢报警,另一方面又心存侥幸、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隐瞒实际驾车人的酒驾等情节。如此一来,一旦东窗事发,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回放】

    2012 年 4 月 12 日晚,张某酒后驾驶车主廖某的浙 G176BF 丰田轿车与蒋某酒后驾驶本人的浙 G33800 奥迪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双溪西路十字路口附近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两人因酒后驾车不敢报警,随即驶离现场。
    当晚,在明知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经张某等人商量后,找来未饮过酒的于某和卢某,由于某顶替张某、卢某顶替蒋某,将两辆已撞损的车辆开回事发地点,伪造由于某和卢某两人驾车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然后由于某分别向交警队和保险公司报案。
    而车主廖某在明知张某等人找人顶替伪造事故报案向保险公 司索赔的情况下,积极联系该车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员对车辆进行定损,并与张某、于某、卢某等人到交警部门虚构撞车经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浙 G176BF 丰田轿车定损金额为:28336 元,浙G33800 奥迪轿车定损金额为 7670 元。
    后因金华交警部门发现此事故系伪造的事故,被告人廖某于2012 年5 月16 日表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偿。
    最终,张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5 万元;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卢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廖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

【拍案说法】
 
    在众多车险骗保案中,酒驾顶包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保险公司透露,车险酒驾顶包类“软欺诈”中,肇事者一方面不敢报警, 另一方面又心存侥幸、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隐瞒酒驾情节。主要采取两种方式造假,一是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酒醒后自己报案,虚报事故时间和原因。二是事故发生后,求助亲友,找人“顶包”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非法获取保险金, 违反保险法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实,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即构成保险诈骗罪。
    在本案例中,张某、蒋某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但为能获得保险金,让好友顶包,不仅自己触犯刑法, 更把好友拉下水。而于某、卢某明知让其顶包是为骗取保险金仍予以配合,廖某更在知情的同时主动积极配合报假案。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此三人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按照现行酒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张某、蒋某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于某、卢某、廖某还会因包庇酒驾行为构成包庇罪。

 
【顶包罪刑探讨】
     
    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当事人往往认为一般的事故较难查实,找人顶包并不会被发现;二是高回报产生强力诱惑;三是法制意识淡薄,当事人不知道酒后顶包等行为是犯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第一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三项 条文,涉嫌包庇人员的罪刑可按以下分类:
    1、 真实驾驶员饮酒未达到醉酒程度的,对于事故造成的后果当事人要求顶包人员配合向公安机关伪证而未提出保险索赔请求 的,顶包人员未构成窝藏、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2、 真实驾驶员达到醉酒程度的,对于事故造成的后果当事人要求顶包人员配合向公安机关伪证而未提出保险索赔请求的,顶包人员构成了窝藏、包庇罪,未构成保险诈骗罪。
    3、 真实驾驶员饮酒未达到醉酒程度的,对于事故造成的后果当事人要求顶包人员配合向公安机关伪证且提出保险索赔请求的, 顶包人员未构成窝藏、包庇罪,构成保险诈骗罪。
    4、 真实驾驶员达到醉酒程度的,对于事故造成的后果当事人要求顶包人员配合向公安机关伪证且提出保险索赔请求的,顶包人员构成窝藏、包庇罪,也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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